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惠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村11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9月23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3100元,逾期利息20230元(以153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从2021年4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77元(以1531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10月27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本案执行费2562元,以上合计1800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