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超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窑洲社区11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12月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00111.59元,违约金74567元(以1700111.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83元(以1700111.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5年1月13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439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0322元,以上合计1812522.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12522.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