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鸿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白沙村领背冲组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11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1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85254元,逾期付款损失5904元(以852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1元(以852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12月14日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23元,本案执行费1308元,以上合计951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1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