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隆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22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弼时镇坪上南路与三角塘路东北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803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7元(以7803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5年2月12日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45元,本案执行费1115元,以上合计8214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1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