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91民初2497号
原告: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翔,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通管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榕通管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翔、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张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榕通管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被告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将原告诉至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6日,仲裁委错误作出兰新劳人仲裁字[2019]第107号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突击性工作事项的完成,常常通过熟人介绍短期以劳务形式雇佣少量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由原告根据自己的工作量与用工人员口头约定工作事项、完工时间及劳务费,双方商定后,原告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数和完成工作情况支付报酬,出工者与原告并无人身依附关系。被告***于2018年2月经人介绍来原告处提供劳务,原告仅根据被告工作量进行考核并发放劳务费,且在仲裁期间被告也承认原告未对其考核,其不在原告日常管理之下。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仲裁机构认定的劳动。综上所述,依据《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第二项第七条规定,单位、劳动者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设备、知识自担经营风险,不受单位的直接安排、约束、支配,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可以认定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完成工作或任务引发的纠纷,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辩称,其与原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与原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经人介绍到榕通管业公司上班,岗位为防腐车间防腐班组操作员,期间***在榕通管业公司和其他工作人员统一吃饭、住宿,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榕通管业公司按时向***发放工资,每月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2018年9月1日,***在榕通管业公司上班时受伤,致使右腿髌骨骨折,住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9月17日出院。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榕通管业公司每月向***发放工资1000元。后***向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榕通管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8月26日,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兰新劳人仲裁字〔2019〕第107号裁决书,确认***与榕通管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榕通管业公司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被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明细、甘肃省人民医院病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要主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等。具体到本案中,***于2018年2月经人介绍到榕通管业公司上班,并在榕通管业公司由该公司统一安排吃饭、住宿,榕通管业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按时向***发放工资,每月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在2018年9月1日***在榕通管业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后榕通管业公司仍然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每月向***发放工资1000元,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榕通管业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提供的劳动是榕通管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因榕通管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榕通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州榕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国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潭
书记员  陈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