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16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三社九队132第2号厂房2楼(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6619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开发区西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86345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北省十堰五堰支行账号为1810********的银行存款72602元。申请人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沪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602元的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60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