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21387号 原告: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1789号火炬园综合研发楼北区I(A-F)(30-32)众创咖啡0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第2单元904、9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一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士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