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19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鹏***2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尹 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晶
书 记 员 严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