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咏华(系石海龙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石海龙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黄石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卫军华。
原审被告:罗栋良。
原审被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鹏程大道**。
法定代表人潘忠焱,总经理。
上诉人石海龙、石咏华、***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卫军华、罗栋良、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海龙、石咏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海龙、石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海龙、石咏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元,由上诉人石海龙、石咏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又明
审判员 万 里
审判员 魏美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