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1011号
原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鹏程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200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友
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