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继承,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新港(物流)工业园区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22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耀涌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