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鹏程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严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天瑞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天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上诉人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文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