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鉴定。2018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