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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265号 原告: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第三人:姚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曾某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第三人姚某因病死亡,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