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669号
原告:襄阳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襄阳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襄阳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