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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5089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