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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与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662号 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前,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苗木养护费、苗木货款共计46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宜昌某某园艺景观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