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574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