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574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