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2866号
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X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X,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王C,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X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X、王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13元,减半收取计300.56元,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