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9664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4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