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2民初356号
原告:公安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公安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公安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安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