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91民初800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哥哥),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自1991年4月至200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1年4月入职被告处(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至2000年12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钳工。原告就劳动关系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但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湖北省某某公司设备安装公司于1991年4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叁年。原告与湖北省某某公司安装公司第二工程处于1996年5月3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叁年。原告入职后从事钳工工作,且上述《劳动合同书》及《续订劳动合同书》均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被告于1991年7月始为原告进行养老基金投保,并为其制作1996年至1999年的职工工资卡片。湖北省某某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系被告曾用名。
另查明,原告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1991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1991年至2000年期间社保。经开区仲裁委于2024年9月6日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4]8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不服经开区仲裁委驳回其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某公司自1991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而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经过公证的《劳动合同书》及《续订劳动合同书》,还提供了单位为其投保养老基金花名册及职工工资卡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1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