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桦源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民初1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桦源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武汉桦源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桦源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32.6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