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678号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民初678号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文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