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瑞昌市鹏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84民初1513号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潘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瑞昌市鹏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团结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鹏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昌市鹏辉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昌市鹏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