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5188号
原告: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原告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汉百俊同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