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6民初1455号
原告:***,女,1985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莎车县。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八一路星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保全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