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4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7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4元,减半收取7717元,由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