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1102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兵11民再3号民商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6年3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7029.31元,执行费5105.44元。实际执回0元,执行费0元,申请人尚有347029.31元债权未受偿,剩余申请执行费5105.4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