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民终4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5)浙0225民初9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