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7885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润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