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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510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6元,减半收取计18603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