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502民初598号
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宝树路坑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