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1590号 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贾岗社区12号楼3单元1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637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87182元,并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支付租赁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由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