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陈某某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6民初281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宁乡市人,住长沙市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以已与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484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