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2434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新县城新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77226275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众志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勤政街3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7917625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Q18502938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众志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5日,原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朱 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