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7民终4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伊春市乌翠区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伊春林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原国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春市乌翠区林业和草原局、伊春林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2022)黑0718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2022)黑0718民初11号民事判决;
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65.39元,减半收取10582.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5.39元,减半收取10582.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