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交通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财。
第三人:***创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宾县西镇本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赵坤。
第三人:***向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宾县西镇本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创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