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交通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财。 第三人:***创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宾县西镇本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赵坤。 第三人:***向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宾县西镇本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创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上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