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博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庆安县兴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博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1067号
原告:庆安县兴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殿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博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分公司。
原告庆安县兴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博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兴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安县兴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乔永艳
审 判 员  梁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桂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世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