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轩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果园新里北区12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轩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华轩公司向***转让股权时,未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民航公司的另一股东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公司)并征询其意见,也未经过民航公司股东会决议,故因案涉股权转让行为损害机场管理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导致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认定,***在2010年至2013年担任民航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民航公司财产730,275元,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2年11月30日,系***在民航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任职期间,华轩公司系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与***签订该协议,故该协议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轩公司与***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轩公司将其持有的民航公司3%股份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向华轩公司支付45万元,华轩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向华轩公司支付了45万元股权转让款,华轩公司、民航公司至今未给***办理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华轩公司作为民航公司的股东,有权转让其持有的民航公司股份,以及就此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机场管理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未在本案中以华轩公司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而民航公司作为与机场管理公司不同的民事主体,无权代机场管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因民航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在担任民航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经理期间的职务犯罪与该协议存在关联,故民航公司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并应予撤销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综上,民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