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2276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预交763元,退还381元,剩余部分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