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025民初2602号
原告:布某,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伊犁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布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