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02执397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豫0102民初17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2024)豫0102民初179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本院(2024)豫0102民初179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
二、如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