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10610号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就剩余货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