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503民初69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生,住罗山县楠杆镇西街,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身份证号。
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信阳市平桥区万国叁号公馆由被告五建二公司承建,被告为五建二公司派驻案涉万国叁号公馆工地的项目经理。被告将项目施工板房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7年开始施工,至2019年施工完毕。2023年5月28日,经原告与付某乙结算,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了100000元的结算单,但截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经查,万国叁号公馆业主已入住三年有余,被告仍以种种借口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现原告不得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钱属实,出的有结算单,这个项目是我做的,我代表的是公司。
被告没有到庭,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信阳市羊山新区万国叁号公馆,被告为被告派驻万国叁号公馆工地的项目经理。2017年被告将项目施工板房等零星工程交给原告***施工,2023年5月28日,经与被告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仍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了结算单。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算单,零星工程明细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其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代表的是,个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