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03民初13666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7-30号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八8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33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电话询问,其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