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5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丽水街道谷泉农贸市场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8层、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4)豫152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24)豫152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已经符合合同付款条件,并认定按照案涉合同签约价款176933765.51元,在扣除3%的质保金(5308012.97元)后,梁腾公司欠付河南五建32975549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1.案涉项目尚未完全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款结算条件尚不具备,且梁腾公司已经按时超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020年12月15日,梁腾公司与河南五建签订了《中梁地产信阳市罗山2020-2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八条“工程款支付”约定:3“进度款支付方式:每节点工程计划时间到期后,乙方(河南五建)上报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和下一节点的进度计划报给监理公司审核,并经甲方(梁腾公司)审核后(收到乙方上报后45日内),付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5%。4:整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上报完整资料(含工程备案存档、竣工备案完毕)后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0%。如施工图转固已完成,提高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5%;如施工图转固未完成,降低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75%。5:整个项目一审结算完毕后支付到一审结算价款的90%。6:办理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条件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提交结算价100%的发票)”。案涉项目现共进行了30期的进度款审核,第30期进度审核资料显示,上一期(即第29期,2024年7月)累计产值为167898705.57元,按照75%的支付比例,应付进度款为125924029.17元(尚未扣除各项扣款)。经统计,截至2024年8月,梁腾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38650203.89元(其中现金支支付127126888.89元,工抵支付11523315元),不存在欠付,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约定比例。在2024年10月,双方确认第30期进度款总产值为174595065元,当期应付4049975.39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梁腾公司本应在45日内支付该款项,但河南五建在未告知梁腾公司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9日申请了对梁腾公司财产保全,梁腾公司账户于2024年9月12日被冻结,无法付款。但即使按照第30期确认的产值174595065元计算,按照75%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付进度款为130946298.75元(尚未扣除各项扣款)。梁腾公司目前支付138650203.89元,仍处于超付状态。截止到目前,案涉工程16#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故本项目尚不具备工程款结算条件。且从《施工合同》附件7《工程结算文件要求》和附件8《工程结算承诺》看,河南五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晓案涉工程需要办理竣工结算,并承诺提交竣工结算所需的资料,但河南五建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上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导致案涉项目未完全验收、无法办理结算。根据梁腾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梁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超额支付了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并进行了交付,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梁腾公司按照签约合同价的97%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2.案涉工程虽然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合同固定总价并不是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在工程具备结算条件时,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核对。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查明的思路与方法(二)》1.工程价款④“合同约定固定价款计价的,当事人一方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工程已完工的,应适用固定价结算,对于变更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在合同固定价基础上增减工程价款”之规定,案涉工程虽然采取了固定总价形式,但是固定总价并非固定不变的。并且《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六章“工程造价”也约定了“2.2.1.结算金额=合同转固金额+合同转固外签证变更金额+奖励-违约金-罚款-水电费(如有)±增值税率变化导致税金变化金额”,由此可以看出,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并非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在工程具备结算条件时,合同双方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五建报送结算资料,双方进行核对后,才能得出最终的结算金额。根据双方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双方对签证变更价款材料调差款、甲供材超领扣款、罚款、工期逾期违约金、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违约金等多个工程价款结算中涉及的项目存在争议,而一审判决直接将签约合同价的97%即171625752.54元认定梁腾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并称双方争议可另行解决,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关约定相违背,并且也未解决双方对工程结算的争议,不利于解决纠纷,增加当事人诉累。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第22页第三段载明的“被告认可签证单是其项目所发,但尚未核量,称这些不包括在固定价合同里”,该表述与梁腾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一致,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明。综上,案涉工程尚不具备结算条件,梁腾公司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进度款项,不欠付河南五建工程款,在工程具备结算条件后,双方才能根据合同约定就结算价款进行核对。一审判决要求梁腾公司按照签约合同价款176933765.51元,在扣除3%的质保金(5308012.97元)后,向河南五建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施工合同》的约定,明显与事实不符。故一审法院判决梁腾公司支付河南五建工程款32975549元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梁腾公司自2024年11月8日起向河南五建支付工程款利息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案涉工程并未具备结算条件,并且梁腾公司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况。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梁腾公司对工程结算报告审批结束且具备合同约定的条件后,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目前双方的结算存在巨大争议,并未完成结算,而一审判决以案涉工程验收日期推算工程款支付日期明显是错误的。故,一审判决梁腾公司自2024年11月8日起向河南五建支付工程款利息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梁腾公司向河南五建支付履约精神奖400000元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改正《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三章的约定,质量优胜奖需要全开发周期工程季度检查每次排名均达到集团前50%,履约精神奖需要综合评估合格(包含但不限于履约过程中未出现人员不足影响进度情况、过程中变更签证月清月结、无提前付款、无恶意索赔等不合理经济诉求,以及转固或结算一审未出现无理争议、按时完成结算核对签确等等多项考核条件)。同时《施工合同》约定,前述奖励是否支付及支付的金额,应当在全部工程竣工备案后并在结算中进行审核。而目前工程尚不具备结算条件,且河南五建并未针对上述奖金提交审核申请,同时河南五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混乱、劳务短缺、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期严重逾期,工程也存在质量缺陷尚未整改完毕。且河南五建在工程未完工、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查封梁腾公司账户资金和已售未网签备案的房屋,导致项目工程款、税金、管理费等项目开发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正常支付,属于滥用诉权、严重违约的行为,河南五建已无权主张质量优胜奖和履约精神奖。故,一审判决梁腾公司向河南五建支付履约精神奖400000元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改正。四、一审判决由梁腾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8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六章工程造价:第2.21.结算金额=合同转固金额合同转固外签证变更金额奖励-违约金-罚款-水电费±增值税率变化导致税金变化金额。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本合同调整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173983742.17元”。案涉工程于2024年1月2日、6月18日、10月8日分别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符合约定付款条件。2、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利息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024年10月8日最后一批工程竣工验收且交付,利息应2024年10月8日计付,一审判决利息从2024年11月8日计付未损害上诉人权益,判决结果并无错误。3、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支付履约精神奖40万元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二十三章合同履约奖励约定具体明确,且上诉人已经对答辩人给予了40万元的奖励,答辩人在施工中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经多单位和部门授予多份荣誉证书,一审法院依照公平原则酌定40万元,虽然过低,但是并无错误。答辩人为了能够尽早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就未对过低的履约奖励提出上诉。4、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无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上诉人支付固定总价97%工程款及40万履约精神奖有理有据。上诉人上诉请求及所有理由均不成立,二审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5047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具体数额以对账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为准);诉讼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变更该项标的数额为38283561.6元;2.判令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质量优胜奖和履约精神奖2435772.39元;3.判令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二期钢筋调差200000元;合同外签证变更3740783.51元及赔偿开发周期致使合同工期延误造成的误工损失16231344.46元,三项共计20172127.97元;诉讼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该项诉求申请撤回起诉;4.确认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施工建设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5日,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发包人(甲方)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梁地产信阳市罗山2020-2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信阳市罗山县北外环路与灵山大道交汇处;3.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及业态形式:项目位于信阳市罗山县北外环路与灵山大道交汇处,项目占地面积约43094.72m2总建筑面积约110983n,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4765m2,地下建筑面积16218m2(最终以甲方设计为准)。项目业态:包含小高层8栋8F洋房,5栋18F高层及商业配套用房。上述指标如有调整以实际为准。(二)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施工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合同工期(以下所有的工期计算,均以节点年月日安排为准):1.本工程总工期为899日历天(含场地平整、桩基、基坑围护、土方挖运、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所需时间,总承包单位已自行考虑冬季、梅雨、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干扰、台风等原因,否则属违约行为)。以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小区整体综合验收通过且备案完毕之日……以上工期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冬休期(信阳地区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2.甲方根据市场营销要求,如增加样板区乙方须无条件配合。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任一工程节点的(包括但不限于±0.00完成日期、现场达到预售条件、封顶日期、外架拆除日期、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详见合同约定及节点工期),各节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0.5%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合同,乙方应承担工程结算总价1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10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和人员,办理材料清点及资料移交工作,手续移交完毕办理结算,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如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延误之日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大写:伍万元)/日历天的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任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发生总工期违约的,以通用条款约定为准……(七)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含税价(暂定)为:¥164185480.97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Y150628881.6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零陆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贰分),税金为¥13556599.35元,增值税税率为9%,详见本附件附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约定。2.增值税税率调整执行政府税率调整政策。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增值税按实调整。综合单价:该单价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程量清单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描述等全部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包括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等全部费用,特征描述中不完善,但按常规属于完成该对应子目所必须有的工作内容,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人工费、材料费(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损耗)、系统调试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含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全项目垃圾清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等一切本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其他项目费、水电费、调试、验收、样品、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成品保护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保险、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本合同已约定除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送检、报检、材料资料报审以及材料送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外墙节能检测(含节能材料检测及节能系统检测)、主体结构检测费、竣工验收前外墙一次性清洗、扬尘治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已考虑并全部计算。政府规定由发包人、专业分包人缴纳的各类检测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重新检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八)工程款支付:1.履约保证金,本合同采用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账户交付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函人民币492万元。履约保函在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息,并在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通过后并提交三套完整的结算资料,退还履约保函……3、进度款支付方式:按节点支付(首开楼栋主体垫资到开盘后次月开始第一笔付款,其他楼栋单栋楼达到主楼结构±0.00工程完工后):具体支付节点详见附件21.)每节点工程计划时间到期后,乙方上报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和下一节点的进度计划报给监理公司审查,并经甲方审核后(收到乙方上报后45日内),付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5%(完成的工程进度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延期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下月赶上后一起支付)。签证变更按照当期已审定确认金额的50%在进度款进行支付,剩余50%在工程结算款内支付。材料调差部分在材料调差款签订补充协议后,参照进度比例,同进度款一起支付,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按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将提高付款比例至应付进度款金额的80%;如因乙方原因导致6个月内未能签订施工图预算补充协议,甲方将按应付进度款金额的70%向乙方予以支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8个月内未能签订施工图预算补充协议,甲方将停止进度款支付直至补充协议签订为止,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施工。4。整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上报完整资料(含工程备案存档、竣工备案完毕)后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0%。如施工图转固已完成,提高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5%;如施工图转固未完成,降低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75%。5.整个项目一审结算完毕后支付到一审结算价款的90%。6.办理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条件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提交结算价100%的发票)。7.工程款限付:由于每年年中、年底甲方财务轧账,故对每年6月及12月份不进行工程款支付,支付时间顺延。且甲方无需承担由于限付造成的支付顺延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8.上述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应付款额的30%以供应链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再保理、P2P保理、供应链ABS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等)的方式支付工程款。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资料,结算办理完毕后提取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返还参照“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保修期5年(江苏省以及其他省份)或8年(浙江省)内的防渗漏水责任仍属乙方……17.进度申报及审核按施工进度节点申报及审核:每节点工程提前完工或具体节点计划时间到期后,乙方上报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和下一节点的进度计划报给监理公司审查,甲方收到乙方上报后45日内审核完毕……20.竣工结算的结算期:乙方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证书,达到交付入住条件且全部移交物业管理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结算期小于或等于12个月(具体详见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三十章《5.其他合同条款》),从甲方房屋集中交付且乙方提交全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如提交竣工资料时间于春节前一个月内,开始时间从甲方春节后正式上班开始计取)……22.工程竣工后,甲方在工程结算报告审批结束,且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23.由乙方与甲方指定供货商(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签订供货协议,供货协议条款参照甲方与供货商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乙方必须把供货方的当期货款按协议支付于供货方,专款专用,如乙方支付不及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支付于供货方。(十)合同履约奖励办法:1、合同履约奖励:费用总价包干,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转固金额2%计取,供方库内合格中单位均可享有此项奖励。质量优胜奖:占比20%,奖励节点,全开发周期工程季度检查每次排名均达到集团前50%,如有创优奖(市文明工地、省优、***)约定的,须获得约定奖项,奖励发放时间,竣备后最后一期进度款支付;履约精神奖,占比50%,综合履约评估合格(履约过程未出现人员不足影响进度情况、过程中变更签证月清月结、无提前付款、无恶意索赔等不合理经济诉求)25%,预算转固/结算一审未出现无理争议,按时完成结算核对签确,25%,发放时间,符合本条要求的,在交付、结算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第六章工程造价:2.2.1.结算金额=合同转固金额+合同转固外签证变更金额+奖励-违约金-罚款-水电费(如有)±增值税率变化导致税金变化金额2.2.2.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证书,达到交付入住条件且全部移交物业管理后,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在12(小于或等于12个月)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办结工作;甲方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第八章工期管理:3.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或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5.1.因非乙方原因调整施工关键线路(由乙方提交的,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及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5.2.不可抗力。即便存在不可抗力,但该不可抗力对于乙方施工没有影响或乙方可以通过交叉施工或调整施工方案避免影响的,乙方不得要求顺延工期。5.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造价一次增加超过工程部总价的5%。5.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5.5.非乙方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5.6.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并导致乙方停工,查验结果合格的……第十一章材料与设备:1.1.施工用各类乙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2.3.甲供材料设备,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指定甲供材料交货地点,提供的甲供材料交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并保证甲供材料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甲供材料的卸车搬运、场内倒运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货到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四方验收;乙方应在接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第十二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签证及工作联系单……2.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及联系单、现场签证单,需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并经甲方核定加盖公章认可,方才进行变更施工。所有设计变更的费用按商务标的计算方式执行,变更后根据实际变更签证单(签字并盖章)作为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有关程序及取费、材料价格、下浮优惠率等按本文件有关条款执行。3.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及签证的具体办理、执行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4。4.甲方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经办人员签字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生效。未按上述要求发出的变更与指令,乙方不应实施。6.乙方发现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单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不合理及浪费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第十四章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及甲方代表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内容包括:上月已完工作形象进度说明、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及预算报表、付款申请单、发票等;因乙方延迟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工作的质量、安全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第十五章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与结算:1.结算承包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结算文件要求详见附件7《工程结算文件要求》):1.1.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竣工图、招标图;1.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指令单(原件),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原件)及签证申报配套资料;1.3.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4.工程量计算书(包括钢筋抽料表)、工程结算表;1.5.甲定品牌材料结算明细(原件)、甲供材料、设备领料单(如有);1.6.结算需要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六章“工程造价”、附件7《工程结算文件要求》中要求的结算资料)……6.乙方应在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完成下列工程移交事务和手续...第二十二章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日支付逾期利息。1.1.1.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1.1.2.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2.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2.8.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而拒绝交付工程。如承包人拒绝移交工程的,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承包人每日需向发包人按照工程合同价款0.5%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章合同履约奖励:……3.特殊说明:3.1.运营节点奖如未达到合同约定,除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九章第一条质量不合格处罚、协议书第七条及合同通用条款第八章第四条节点延期处罚、协议书第八条及合同通用条款第六章第三条商务履约处罚等处罚外,还需承担相应奖励金额50%的处罚。(二)专用条款:第二十四章计价依据: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含税)详见本附件附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约定该工程措施费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结算时直接以该金额为工程措施费结算金额,不因其相关联的工程量变化而调整措施费固定包干总价。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所对应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采管费及材料损耗)、机械费、各种管理费、赶工费、工程施工验收和备案所需要的所有检测费、清洁保洁费及所有手续费等一切工程直接、间接费用及本工程所包含的所有风险(包括市场、政策风险)、责任等。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该综合包干单价作为核算模拟清单招标及工程结算,和合同履行期间经济签证的计算依据,综合包干单价不做任何调整。本合同价款(本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了人工费、材料费(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损耗)、系统调试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含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等一切本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其他项目费、水电费、调试、验收、样品、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成品保护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保险、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本合同已约定除外)。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含现场设置或租赁的标养室/标养箱)、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送检、报检、材料资料报审以及材料送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外墙节能检测(含节能材料检测及节能系统检测)、主体结构检测费、竣工验收前外墙一次性清洗、扬尘治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已考虑并全部计算。为明确起见,如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与发包人就前述约定的相关检测费用涉及的项目进行合同签订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由发包人作为主体予以签约,发包人先承担费用的,后续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进行扣除。政府规定由发包人、专业分包人缴纳的各类检测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重新检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函、税金等,无论当地政府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缴纳,此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并综合考虑政府返还金额比例,本合同价款均已包含上述费用。7.除本合同及其合同相关条款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可调价材料及可调价人工的价差可调整外,其他不再做调整……9.总包施工图预算转固办法:具体总包预算转固办法详见合同附件20《总包施工图预算转固办法》……第二十八章工期要求:1.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的施工准备时间),甲方提前一周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开工时间,乙方据此准备劳动力等相关资源并充分考虑桩泥外运办理手续的时间。如因政府及市场原因导致的开工时间变化,乙方承诺并不因此提出索赔……第四部分合同条款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工程保修概况:1.4.工程保修金总额:施工合同结算总价的3%。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获取竣工备案文件,完成整改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2.7.保修期限:受限于本协议2.1条的约定,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如下,且不低于政府相关保修法规的要求,以两者较长的保修期为准: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工程:2年。2021年1月25日,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中梁地产信阳市罗山2020-2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1、“主合同条款修改:1.1主合同协议书中第二十四章计价依据1.工程计价方式:“该工程措施费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结算时直接以该金额为工程措施费结算金额,不因其相关联的工程量变化而调整”调整为“该工程措施费金额为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米综合单价包干。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结算时直接不含税单方造价乘以规划审批建筑面积结算,税金根据国家政策按实调整,不因其相关联的工程量变化而调整措施费固定包干单价。2.1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中未提及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条款及内容均按主合同执行。本补充协议中与主合同有冲突的地方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21年8月31日,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中梁地产信阳市罗山2020-2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约定:一、合同价款:原合同暂定总价金额为(小写):¥164185480.9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肆佰壹拾捌万伍仟肆佰捌拾元玖角柒分)现原合同转固后调整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173983742.17元,(大写:壹亿柒仟叁佰玖拾捌万叁仟柒佰肆拾贰元壹角柒分)。注:较原合同金额增加人民币9798262.2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8989230.46元,税率9%,税金人民币809030.74元。二、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22年1月10日,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中梁地产信阳市罗山2020-2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三)(预售节点奖励),该协议约定:一、补充协议内容为原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二章《合同履约奖励》中关于预售节点奖励的约定:按时达到预售条件,合同履约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转固金额2%的15%记取。二、补充协议总价款共¥4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税率为9%,不含税金额¥385321.1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叁佰贰拾壹元壹角整),税金¥34678.9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荣拾捌元玖角整)。增值税率根据国家政策按实调整。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节点奖励费用包括1#楼、2#楼、3#楼、9#楼、11#楼、12#楼、13#楼、15#楼节点奖励及处罚金额。预售节点情况据实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定,本补充协议总价款不作任何调整。乙方需要按照甲方制定计划及时间节点保证完成,如按时完成则甲方全额支付该费用,如未按时完成节点奖励费用不予记取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惩罚。三、补充协议约定金额支付进度如下:达到预售节点抢工要求,经事项审批后在最近一期进度款100%支付……预售节点奖励明细:1#楼节点奖励含税金额80000元,税金(9%)6605.5元,节点奖励不含税金73394.5元;2#节点奖励含税金额80000元,税金(9%)6605.5元,节点奖励不含税金73394.5元;3#节点奖励含税金额80000元,税金(9%)6605.5元,节点奖励不含税金;9#节点奖励含税金额50000元,税金(9%)4128.44元,节点奖励不含税金45871.56元;11#节点奖励含税金额50000元,税金(9%)4128.44元,节点奖励不含税金45871.56元;12#节点奖励含税金额-20000元,税金(9%)-1651.38元,节点资历不含税金-18348.62元;13#节点奖励含税金额50000元,税金(9%)4128.44元,节点奖励不含税金45871.56元;15#节点奖励含税金额50000元,税金(9%)4128.44元,节点资历不含税金45871.56元。节点奖励约定,预售节点奖励计提约定:按照转固金额2%的15%记取,转固金额为173983742.17元,节点奖励金额为173983742.17元×2%×15%=521951.23元。本次记取施工完成节点奖励及处罚42万元。2022年9月29日,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中梁地产信阳市罗山2020-2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四)(材料调差),该协议约定: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本次补充协议增加内容:一期楼栋钢筋调差(1#、2#、3#、9#、11#、12#、13#、15#、16#、2#楼商业、3#楼商业人防地库),现对承包人原合同金额进行修正,合计金额人民币2530023.34元(大写:贰佰伍拾叁万零贰拾叁元叁角肆分),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2321122.33元,税率9%,税金人民币208901.01元,本次补充协议金额为暂定金额,后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二、合同价款变更: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固定总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玖拾捌万叁仟柒佰肆拾贰元壹角柒分;(小写):¥173983742.17元;补充协议(一)不涉及金额,补充协议(三)固定总价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小写):¥420.000.00元;本补充协议(四)暂定总价,增加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叁万零贰拾叁元叁角肆分(小写):¥2530023.34元;根据上述金额,现合同总价款变更为:(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玖拾叁万叁任柒佰陆拾伍元伍角壹分(小写):¥176933765.51元……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名称:罗山中梁首府1#、2#、3#、9#、11#、12#、13#、15#;5#、10#,6#、7#、8#及地下车库工程共分三批次,第一批次是2024年1月2日竣工验收,最后一批是2024年10月8日竣工验收,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16#楼为售楼部,2021年5月份,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将该房屋交付给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至今。另查明,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增加的合同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实施情况及造价确认单,合同外签证设计变更、现状签证工程为3959468.53元,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认可签证单是其项目所发,但尚未核量,称这些不包括在固定价合同里。诉讼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以额外增加签证部分的工程款需要补充证据和申请第三方评估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该项起诉。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2021年11月荣誉证书,罗山中梁首府1#、2#、3#、5#、6#、9#、11#、12#、13#、15#、16#及地下车库工地被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2021年第三季度“信阳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2021年12月,信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罗山中梁首府9#、11#、12#、13#、1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结构鸡公山杯”称号;2022年1月24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罗山中梁首府为“2021年度下半年河南生活上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2022年1月29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罗山中梁首府为“2021年度下半年河南生活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质量优胜奖需要全开发同期工程季度检查每次排名均达到集团前50%,且应当在全部工程竣工备案后并在结算中进行审核,目前工程尚不具备结算条件,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针对上述奖金提交审核申请,奖励条件不成就。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了工期延误造成管理人员工资、安全文明费、财务费增加明细表,共计损失16231344.46元,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认为系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且2020年是新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再查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称一期开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计划完成竣工备案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绝对工期923天,开工令载明日期为2021年3月7日,实际完成竣工备案日期为2024年1月2日,实际工期1031天,逾期108天。二期计划开工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计划完成竣工备案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绝对工期805天,开工令日期为2023年4月9日,实际完成竣工备案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实际工期811天,逾期6天。三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5月21日,计划完成竣工备案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绝对工期783天,开工令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实际完成竣工备案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实际工期803天,逾期20天。以上三期合计逾期134天,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八章5.6条约定的,违约金以签约固定总价173983742.17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日违约金按照万分之六计算(104390.25元)。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有异议,称滞后的原因系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所至,违约金未有根据。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称应扣减部分款项,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工程款结算时扣罚的12份《工程罚款通知单》及附件,对应金额24600元;另提供签证变更初步统计及《工作联系单》,涉及调减金额的签证单据,对应扣减价款2421220.71元;甲方提供材料,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超领款为5967500.88元;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有异议,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没有通知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外不存在负签证,假设存在合同内负签证也不应当扣除,因为合同是固定总价。截至目前,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8650203.89元。诉讼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和评估鉴定,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即:二期钢筋调差200000元及合同外签证变更暂未确认的工程造价款及赔偿开发周期致使合同工期延误造成的误工损失款),待以后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本案几个争议问题的认定与分析: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八)工程款支付约定:“4.整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上报完整资料(含工程备案存档、竣工备案完毕)后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0%。如施工图转固已完成,提高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5%;如施工图转固未完成,降低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75%。5.整个项目一审结算完毕后支付到一审结算价款的90%。6.办理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条件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提交结算价100%的发票)。”第三部分第六章工程造价:“第2.2.1.结算金额=合同转固金额+合同转固外签证变更金额+奖励-违约金-罚款-水电费(如有)±增值税率变化导致税金变化金额……”;《补充协议书》(二)约定:“……现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转固后,调整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173983742.17元,大写:壹亿柒仟叁佰玖拾捌万叁仟柒佰肆拾贰元壹角柒分)。注:较原合同金额增加人民币9798262.2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8989230.46元,税率9%,税金人民币809030.74元……”;《补充协议》(四)约定:“……根据上述金额,现合同总价款变更为:(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玖拾叁万叁仟柒佰陆拾伍元伍角壹分(小写):¥176933765.51元……”,而案涉工程于2024年1月2日、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8日分别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验收合格后并进行了交付,符合约定付款条件;且原、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故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下欠的工程款。综上,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目前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38650203.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故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其请求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二、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本案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系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根据《补充协议书》(四)约定“本次补充协议增加内容:……合同价款变更: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固定总价金额173983742.17元;补充协议(一)不涉及金额,补充协议(三)固定总价金额420.000.00元;本补充协议(四)暂定总价,增加合同金额2530023.34元;根据上述金额,现合同总价款变更为:¥176933765.51元……”,即合同内工程价款总金额为176933765.51元(含税费),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最后一期于2024年10月8日已经验收合格,并进行了交付;现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完成,根据合同“……整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上报完整资料(含工程备案存档、竣工备案完毕)后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0%。如施工图转固已完成,提高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5%……5.整个项目一审结算完毕后支付到一审结算价款的90%。6.办理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条件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提交结算价100%的发票)……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资料,结算办理完毕后提取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的约定,并考虑到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且案涉工程系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故法院认为该工程款应结算至97%为宜,即:176933765.51元(含税费)×97%=171625752.54元,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了138650203.89元,仍下欠32975549(取整)(171625752.54元-138650203.89元)。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到期后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无息返还给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使用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及罚款等项应予扣减问题,因在诉讼中,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不认可,如有需要扣减,待有证据后,双方可另行解决。三、关于利息问题。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从应付款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记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根据原、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八)工程款支付条款22.“工程竣工后,甲方在工程结算报告审批结束,且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细部检查完成,首批住宅集中交付后;B、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C、工程结算定案报告审批结束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D、乙方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因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发生新冠疫情等多种原因,该工程最后一批验收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利息可从最后一批竣工验收后30天内(即2024年11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四、关于质量保证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项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本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根据原、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四部分合同条款附件:2.7.保修期限:受限于本协议2.1条的约定,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如下,且不低于政府相关保修法规的要求,以两者较长的保修期为准: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工程:2年。目前案涉工程仍在保修期内,返还质保金的条件还未成就,可待质保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五、关于额外增加签证部分的工程款、二期钢筋调差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问题。诉讼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额外增加签证部分的工程款需要补充证据和申请第三方评估鉴定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部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如该部分有纠纷,待有充足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六、关于支付合同质量优胜奖和履约精神奖问题。根据原、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第三部分第二十三章合同履约奖励约定“1、合同履约奖励:费用总价包干,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转固金额2%计取,供方库内合格中单位均可享有此项奖励。质量优胜奖:占比20%,奖励节点,全开发周期工程季度检查每次排名均达到集团前50%,如有创优奖(市文明工地、省优、***)约定的,须获得约定奖项,奖励发放时间,竣备后最后一期进度款支付;履约精神奖,占比50%,综合履约评估合格(履约过程未出现人员不足影响进度情况、过程中变更签证月清月结、无提前付款、无恶意索赔等不合理经济诉求)25%预算转固/结算一审未出现无理争议,按时完成结算核对签确,25%,发放时间,符合本条要求的,在交付、结算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了2021年11月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的2021年第三季度“信阳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2021年12月信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的“鸡公山杯”称号、2022年1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几份荣誉证书予以证实,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法院酌定400000元。七、关于违约金问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案涉工程各节点虽然有部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但因新冠疫情出现导致该工程在施工过程出现延期;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也存在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达开工令,也是导致部分项目未合同约定节点完成的原因之一,且在诉讼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故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要求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八、关于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该案涉工程最后一批竣工验收为2024年10月8日,竣工后,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未给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期限,故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案不予以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判决:一、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2975549元及利息;二、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约定精神奖400000元;三、驳回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397元,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6719元,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8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521民初3833-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一审判决后,罗山县法院出具的该先予执行裁定书中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认定的付款金额基础上又增加支付了1300万元。被上诉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意见,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个先予执行是因为案涉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工程是一个保交楼项目,根据县委的要求、建委协调,鉴于这个案件一审已经判决,已查封了23000000元左右。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迫于农民工工资解决这个压力,先予执行农民工工资13000000元,我们查封的金额并没有增加,也就是说这个裁定书并没有增加总工程造价。证据二: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16号楼是四证齐全的。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证称,对上诉人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三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意见,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法庭要求其提交四证,上诉人仅提交了三证,缺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亦证明16号楼系未批先建。其次,16号楼是最先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用其作为售楼部,其无权对其使用后的16号楼再提出质量问题,更不应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上述证据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原审认定案���工程欠款应支付到总工程价款的97%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中对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进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整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上报完整资料(含工程备案存档、竣工备案完毕)后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0%。如施工图转固已完成,提高付款比例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5%……5.整个项目一审结算完毕后支付到一审结算价款的90%。6.办理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条件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7%(提交结算价100%的发票)……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资料,结算办理完毕后提取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4年1月2日、2024年6月18日、2024年10月8日分别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验收合格后并进行了交付,而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当庭对此亦表示认可。虽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诉称案涉16号楼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完全交付,不符合支付工程款至97%的条件,但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该16号楼系先建的售楼部且“五证”不全,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经本院当庭释明并庭后核实,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案涉16号楼齐全的“五证”,故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就现有证据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判令案涉工程款应支付到总工程价款的97%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应自2024年11月8日起支付案涉欠款利息是否适当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分三次进行竣工验收,而最后一次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案涉欠款的利息起算点酌定为案涉工程最后一批竣工验收后的30天起算利息并无不当,亦兼顾了公平原则。三、关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履约精神奖40万元是否适当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三部分第二十三章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约的奖励,虽其中包含上诉人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诉称的三种不同的奖励,但是鉴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而双方对奖励比例的约定较高,一审法院结合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的2021年11月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的2021年第三季度“信阳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2021年12月信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的“鸡公山杯”称号、2022年1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荣誉证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考虑到公平的基础上酌定案涉工程履约精神奖为40万元并无不当。四、关于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是否适当问题。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本案中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原审主要诉求经法院审理后大部分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及保全费由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78元,由上诉人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