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25民初1409号
原告:许昌市康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库庄乡金刘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2号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市康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许昌市康亚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河南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568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因承包长葛市石象节水灌溉项目十一标段工程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塑胶管等施工材料。被告从原告处拉走货物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12月29日,算账后***将剩余货款155682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8年7月份,被告委托人***又将所欠原告货款95682元出具还款承诺,明确该货款由被告公司支付。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尚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已经进入人员静态管理状态,原、被告因静态管理无法获取诉讼材料,暂无法进行线上、线下开庭,本案暂驳回起诉,待疫情结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昌市康亚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03元,退还原告许昌市康亚塑胶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