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523民初1187号
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东路交叉口向北500***华豫印刷厂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坤贞大道3号10号管2排224房间。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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