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523民初1187号 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东路交叉口向北500***华豫印刷厂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坤贞大道3号10号管2排224房间。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