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城(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华垣路西段南侧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