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城(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华垣路西段南侧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迪